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市教育局直属(代管)学校(幼儿园),各中职技工学校,在苏州高校:
为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苏州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办理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道分质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
分质供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给人们直接饮用的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苏州市供水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范围内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属于分质供水,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
二、明确《卫生许可证》的申办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分质供水单位是指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供水运行,维护,水质检验、滤料更换,清洗消毒,经营等工作的单位”以及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DB 32/T 761—2022)3.2“管道分质直饮水的管理责任单位,为管道分质直饮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的规定,在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范围内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申办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的主体(即供水单位)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可以在与相关企业签订管道分质直饮水服务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管理职责。
三、明确《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要求
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部门)办理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相关企业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且被确定为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申办主体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上“注册地址”一栏填写企业营业执照所载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一栏填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地址。营业执照所载地址应根据工商登记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类别、性质予以确定。
四、相关工作要求
卫生健康、教育部门根据职责,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相关企业提供管道分质直饮水办理饮用水供水《卫生许可证》相关要求的宣传引导和行政指导,普及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安全常识,增强校园饮用水卫生管理和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强化协同配合和监督检查,保障校园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教育局
2024年1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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